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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Time:2024-01-13 浏览次数:19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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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发展和提升我院的综合服务能力,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卫生人力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引进各类人员,引进高层次的学科带头人和业务技术骨干,充分发挥聘用人员的智慧和技术能力。为了明确我院与聘用人员双方的责、权、利,严格依法办事,结合我院的实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会计法》、《护士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聘用工作人员,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合同订立条件

第三条 我院聘用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证、资格证,并经过注册在有效期内的执业证、资格证,待聘人员一旦被我院聘用,立即依法进行执业变更,未变更的不予聘用。

第四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品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识大体、顾大局、服从领导、服从管理、服从因工作需要的调动或调配。

第五条 被聘用人员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确认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后,按以下要求完善聘用手续,建立聘用劳动合同关系。

(一)进行上岗前体格检查,证明被聘用人员是正常健康者。

(二)我院决定聘用并试用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拒签劳动合同者,医院不予聘用。

(三)被聘用人员提供身份证和其他相关有效资格材料复印件,作为建立个人档案所用。

(四)随着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聘用人员按个人户口情况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未参加者不予聘用。

第三章  聘用人员待遇

第六条 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被聘用人员享受有关待遇:

(一)聘用人员每月基本工资计算方法:

月基本工资+月基本养老保险金+月失业金+月绩效工资=每月工资总额。

(二)聘用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和相应学历,按同工同酬原则,享受与在编人员相同的岗位工资。

(三)聘用人员每工作年限满一年,按以下标准提高基本工资待遇:

执业医师每工作满一年增加20元;执业助理医师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执业护士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执业药师、药士、药师协理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会计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有较高资格或具有业务技术专长的医疗、护理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待遇等由双方商定履行;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专长的资格证书。

(四)聘用人员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执行,在试用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试用期满后,按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并由所在科室根据其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计发绩效工资,并报院办核准。

第四章  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七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院方和聘用人员必须按规定比例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社保局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医院代为扣缴,医院承担部分由医院交社保局。已在乌拉特前旗以外社保机构购买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需向院方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材料依据。

第八条 聘用人员拒绝购买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金的,医院不予聘用。聘用人员按户口情况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等,否则不予聘用。

第五章  劳动合同解除

第九条 聘用人员应根据医院的工作要求,服从安排在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医院不予聘用,已聘用的院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和规范。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操作、规范等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聘者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医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现在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一年内仍然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院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我院与聘用人员在具体劳动关系中,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 各种休息、休假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根据实情由我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乌拉特前旗中蒙医院。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21月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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